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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维权
作者:驰东法律团队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上半区 学员注意事项 
教育培训,提升自我本是一件好事,在如今知识爆炸的时代显得尤为重要。有市场的需求,各种培训机构就应运而生,各种培训班让人眼花缭乱。
  根据市场的需求成立培训班来捞金,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因为利益的驱动,很多培训班为了扩大招生人数,不择手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了很多人。
  一般而言,被欺骗了,我们的法律总会提供一些救济渠道,但是教育培训机构的高速发展与行业自律规范的欠缺、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导致教育培训行业陷入各种乱象,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被害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其实,归根到底,教育培训行业的乱象主要是教育合同不规范导致的。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存在的典型问题,有以下几点:
01学员权益受损后寻求合同依据难。
  具体表现为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在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谈判,规定学员预交全部课程费用、试听合格后不予退费、购买课程有期限等严苛的条件,且存在着课程购买起点高、试听试学时间短等问题。
02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认定难。
  因为一般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而且宣传的词语有时也是模棱两可,所以很难认定是否是虚假宣传。
03学员起诉确定被告主体难。
  实践中存在着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站上的宣传名称、合同文本上的公司名称、工商登记名称、学费收据上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常常在诉讼过程中面临难以确定适格被告的情况。

04教育培训机构“人去楼空”退费难。
  实践中存在着教育培训机构没有通知学员即撤场跑路的情况,导致学员退费无门。
面对如此乱象,我们该怎么办呢?给以下几个提示:
一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学员要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相关资质。消费者在为自己或者子女“报班”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前,先要对教育培训服务的提供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要对合同履行的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三是对于格式条款的合同要尤其注意是否加重己方责任,削减己方权利。
  四是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因教育培训服务往往具有不可再现性,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
五是目前现在市场大环境下,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为了疯狂招生,对没有经济能力的学员诱导签教育贷款,前几个月低额还款,教学期完成后,每月高额还款金额,远超法定24%利息,从而让学员备受大额还贷压力,从中获利!如果有幸看到此,建议三思而后行!
下半区 教育机构注意事项
目前来看,教育培训行业仍处于快速增长期,市场前景广阔。而且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教育培训行业属于刚需行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小,投资成本可控,除了教师工资、场地租金外,几乎没有其他大的支出。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看到这样方兴未艾、有利可图的市场,都纷纷进入。然而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者和从业者们,是否做好了足够的准备去健康地经营和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来,在教育培训行业大发展的光鲜外表下,由于投资者和从业者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足,导致纠纷频发。而法律风险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教育培训机构难以控制的,会给教育培训机构及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者带来巨大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一、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科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者加强了保护。围绕着聘用合同的签订、解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教育培训机构在作息时间上的特殊性,更易导致劳动纠纷频发。各个机构之间对于骨干师资力量的「挖墙脚」,也会给机构造成严重损失。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聘用、管理、奖惩、解聘员工,完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注重用工程序的合法性,与核心骨干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最大限度地维护本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学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风险
教育培训机构的学员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对于幼教机构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来说,其学员几乎全是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法》对于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伤害后,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都有特殊的规定。对于很多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其教学场所大多是租用的开放性的写字楼或商用物业,与正规学校相比,在安全性和封闭性等方面存在差距。因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管理义务,或履行不到位而导致学员产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人员、老师的安全意识教育;要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管理设备,做好安全警示;制定处理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三、教育培训合同履行风险
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另一个是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法律关系。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为了吸引生源,在招生广告中做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如「名师教学」、「包过考试」、「包就业」等,但在实际教学中,往往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员考试或就业未达到宣传或承诺的标准,最后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和责任追究。而学员除了可以依据与机构签订的合同主张违约损失外,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虚假宣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培训机构因为虚假宣传,导致被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还学费并按学费标准进行三倍赔偿的案例,可谓损失惨重。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协议,协议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具备操作性。同时机构不能为招揽生源而做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
四、知识产权风险
有些教育培训机构在教学或宣传过程中,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或其他机构、学校编制的教材、课件等擅自使用,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机构老师在工作中完成的教案、作品、课件等智力成果,其著作权的归属、使用方式都需要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事后极易形成纠纷。有些新设机构因自身知名度不高,可能有模仿、仿造其他知名机构的商标、标识等「搭便车」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或不正当竞争。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先获得授权,通过合法形式获得商标、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员工明确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积极开发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并完善权利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