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篇:
医疗美容属于生理和心理的共同需求,与传统医疗存在较大的区别。普通医疗患者通常是医生进行再三说服才勉强同意手术;而要求整形美容者则主动要求手术,有时是在说服医生为其手术。整形美容,作为一种选择性手术易引起很多独特的心理学问题。认识、理解和控制这些问题的发生,对于求美者和整形医生都很重要。
医美纠纷产生的原因:
1、审美观点的差异。医生和受术者在对待手术结果的评判不一致,是造成医美纠纷的原因之一。从某种角度来说,整形手术成功的标准是受术者自己是否满意,而不能完全取决于医生所期望的解剖结构的改变。由于人们审美观点的不同,对手术结果的评判不同,因此,术前的交待及手术前签订必要的协议是非常必要的,但医务人员应尽可能的避免产生受术者不满意的结果,减少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
2、我国医美发展体制不健全,管理欠规范,医美知识及技术水平不高。技术上的失误常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医美工作欠规范,包括医学术语,病历书写,术前诊断,术前与求术者进行科学准确、实事求是且较全面的解释说明,术后对出现的各种与手术目的不相符的表现和风险的阐明,以及征求患者的同意等。另外一方面,从业观念尚待更新,手术操作技术上尚有缺陷或不当。
3、求美方的问题。术前对手术了解不充分,片面考虑自己的愿望,对手术结果期望过高,忽视整形美容的局限。大量事实表明,有些求美者,不管术前怎样说明术后可能会出现各种不良情况,他们都不以为然,而当真正出现问题时,就一味地将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很少能想起术前医生的提醒。
如何认定医美纠纷?
医美损害是求美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时,因操作者使用药物不当或药物质量缺陷或技术操作过失,导致容貌毁损等后果。近年来,围绕整形美容伤害产生的医疗纠纷呈现出日趋增加的趋势。因此,医美纠纷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医美纠纷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对手术本身质量的评价,如有无明显的诊疗不当或违反医学基本理论的情况发生。
2、手术所用药品、材料的质量是否出现问题。
3、有无较为完善、详细的术前术后检查、治疗的病历记载等。
4、对术后的评价。目前尚无可参照的评判标准,依据医学美学的基本要求、基本理论、术者与患者的术前协议等方面进行评价。
5、评价的后果与其诊疗不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从业人员是否有行医许可证,如属非法行医,依据民法通则,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美容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所以发生的纠纷事件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但因国家目前没有具体的有关对医美行业的法律法规,所以此类纠纷参照诊疗护理过程的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企业篇
一、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在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的宣传文章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通常为女明星)的肖像照片,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提高文章的点击量以达到宣传的目的。被侵权人通常以宣传文章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容易造成读者对被侵权人的误解和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认为医疗机构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进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常见的诉求:1、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赔礼道歉;2、要求医疗机构支付经济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以及维权成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医疗机构是否构成肖像权或名誉权侵权;2、如构成侵权,医疗机构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裁判的思路主要是:1、医疗机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用作医疗整形项目宣传即可认定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如在相关文字及描述中使得读者对于肖像权人产生误解或者降低读者对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即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权。2、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对于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及数额,如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损失数额或侵权人的获益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手段、场合、对侵权行为的认识态度、社会影响度,肖像权人的知名度、主张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款项的具体数额,照片数量、大小、来源、使用场所、影响范围、网页、公众号、侵权文章的浏览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求美者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术后效果未达到求美者心理预期或者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进而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
被侵权人常见的诉求:1、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赔礼道歉;2、要求医疗机构支付经济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维权成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医疗单位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患者是否有损害后果;2、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裁判的思路主要是: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法院通常无法自行直接做出判断,需要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并且,法院的裁判结果通常都会以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在对求美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求美者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会考虑其原因力的大小判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在其经营场所装饰装修及服务、宣传资料中使用别家医疗机构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产生误认。
被侵权人常见的诉求:1、要求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停止使用别家医疗机构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在所有相关装饰装修、服务及宣传中停止使用相关标识;2、要求医疗机构支付经济赔偿。
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2、如构成,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裁判的思路主要是:1、医疗机构未取得许可使用别家医疗机构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认定为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作为同样从事美容院、整形外科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商标的授权使用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从其宣传及经营中可判断出,其理应知道案涉商标已经由别家医疗机构在先注册,在此情形下,其仍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还在宣传中突出上述标识,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3、在构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根据被侵权人的主张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限期拆除店面广告牌、停止使用权利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及相关宣传资料等;对于赔偿数额,如被侵权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法院将会结合商标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双方医疗机构的经营规模及成立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被侵权人主张的范围内酌情确定。
四、虚假宣传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对自身关于品牌的成立时间、创始地、创办历史、规模等方面的宣传及推广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被侵权人常见的诉求:1、要求医疗机构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
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医疗机构的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赔偿数额。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裁判的思路主要是:1、若医疗机构的宣传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品牌的出资人、成立时间、创始地、创办历史、规模等信息产生误解,其使用上述虚假宣传不适当地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其凭借虚假宣传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客观上挤占了市场份额,损害了其他机构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2、对于经济损失,即使在被侵权人对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均无直接证据的情形下,法院仍可以综合考虑双方的经营情况、侵权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
五、风险提示
医疗美容机构在如火如荼拓展商业版图、经营医美事业的同时,也须牢记以下几条红线不可逾越:
1、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特别是知名人物的肖像。较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已经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而是在条文中简洁明了的肯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因此,在宣传推广文章、信息中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了其肖像,一旦被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基本上都会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规范、完善术前的记录、检查,实施手术过程须符合诊疗规范,履行义务过程中避免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在术前向求美者以书面形式充分告知手术并发症、手术效果、禁忌症、手术风险、医疗意外、术后注意事项以及手术方式等内容,并取得求美者的理解和签字确认。
3、拟定企业名称、字号的过程中应认真谨慎,避免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已经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被侵权人基于侵权人的此类侵权行为所提出的索赔请求基本上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是数额的多少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法院酌情的考量有所不同。
4、关于品牌的成立时间、创始地、创办历史、规模等方面的宣传及信息避免不实宣传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